如何阅读进口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是满足0-36个月婴儿营养需求的配方食品。
1.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13432-2013《特殊膳食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包括GB 10765-2010《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GB 10767-2010《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外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进口产品应当与注册类别一致。
3.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通过科学审评,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方可取得注册证。
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注册号。
1. 食品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疾病防治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背科学原理或者绝对内容。
2. 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在进境前应直接在最低销售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不得在中国境内粘贴。
3. 婴儿配方奶粉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使用“人乳”、“母乳”或类似术语。
4. 不得使用“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公害奶源”等模糊信息。
1. 不要购买或食用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的产品。
2. 购买时请注意产品的不动产。
例如:蛋白质固体饮料的性质是饮料,其营养成分和营养含量不能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
在购买时,消费者不应混淆蛋白质基固体饮料与婴儿配方奶粉和特殊医疗用途的婴儿配方奶粉。
3.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
4. 对于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海关将出具《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要求经销商出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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