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修订:必须评估"问题"学位授权点

2021-01-20 13:57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15

1月15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澎湃新闻指出,修订后的《办法》全文由2046字增加到4615字。在内容上,新办法对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价的基本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详细要求,将抽样评价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并规定在抽样评价阶段,必须选择本轮评估中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办法》为何修订?


据教育部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办法》,而第一轮学位授权点定期资格评审也在当年启动。


上述负责人在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时表示,学位授权点第一轮定期资格评审暴露出一些程序性和操作性问题,如自评阶段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状况和自评缺乏监督,资格评审与学位授权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够,评审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要求等措施。同时,第一轮定期资格评审以及近年来在专项资格评审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规定的形式固定在《办法》中,进一步指导评审实践,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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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了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培训体系的评价诊断及其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程序,突出了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落实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了学科评估组、专业学位教育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了评估程序,加强成果应用与政策衔接,使合格评价成为“长牙”制度,引导高校突出重点、提炼特色、提高质量。


评选评语比例由20%提高到30%,评选评语范围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比澎湃新闻发现,修订后的《办法》全文由原《办法》的2046字增加到4615字,其中对评价中的评价项目和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原《办法》指出,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定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评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遴选评定两个阶段。每轮评价的前5年为自我评价阶段,最后一年为随机抽取和评价阶段。


定期资格评审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评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评审两个阶段。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第一轮评审结束前确认授权学位点,并将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第五轮评审结束前完成自评。授权学位点未确认参加评审或未进行自评的情况,视为确认,是定期合格评定结果的重要依据。在每轮评估的第六年,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样评估。


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价的基本程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一些具体要求,如:组织学位授予点进行自我评价,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自我资格评价指标体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特色,加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与制度需要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交流、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并提出诊断意见,而业内专家在评审专家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评选方面,原《办法》要求在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随机进行评选,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评选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修订后的《办法》不仅扩大了评选比例,而且明确了提高评选比例的情况,对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提高了评选比例,学位授予质量中的人才培养等问题本轮评审中学位论文抽检存在较多问题的,必须选择学位授权点。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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