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首月收260件申请
在深圳特区,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全国实行。本月以来,深圳中级法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案件,其中有8件申请优先受理。就申请目的而言,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等方式缓解债务压力。
破产又称重组法,对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些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产生吸引老赖、加剧社会逃债等现象。许多接受证券时报采访的专家认为,该规定实施的第一个月,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低于预期,优先受理群体的比例较低,说明法律制度约束到位,法院把关较严。试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强化审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申请的第一个月低于预期。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超过五十万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近日,深圳中级法院将个人破产法实施首月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本月以来,深圳中级法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案件,8名个人债务人优先受理,正式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表示,首批受理的8起案件,申请主体主要是中青年群体,他们都有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就申请目的而言,7位债务人目前仍在工作,有清偿的意愿,多数希望通过重整、和解等方式缓解债务压力。就债务规模而言,大部分债务人的负债都在几十万至200万元之间,负债在300万元以上的只有一家,与企业破产案例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吴月超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首月实施,数量并未出现井喷,低于预期。事实上,大部分人都被债务所困扰,法院判决执行难成了社会的顽疾,其背后反映出个人破产的现实需求巨大。
根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2008年至2015年,每年执行结案的案件中,无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的案件占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例为12.18%,2015年最高,为31.14%。
严格审查,拒绝那些老赖。
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在首月收到的大量申请中,有不少申请内容不完整、不实甚至不实。另外,也有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情形提出申请。
曹启选表示,如果发现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在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一旦发现,法院将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豁免或撤销豁免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董希淼,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说,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260件,优先受理8件,这说明,法院的把关是比较严格的。另一方面,也证明了非标准化申报行为的真实存在。为了打击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他建议对虚假申请者建立黑名单。
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首先吸引人们关注的是那些长期受债务困扰且承受了无数次债务打击和磨练的老赖群体,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此前曾说过。所以道德风险要高于其他任何领域。在他看来,只有严格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和线下跟踪监督体系,层层把关,才能解决问题。
财政制度态度理性
个别破产条例是针对个别债务人的一种救济制度,但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市场经济最大的债主之一,银行等贷款机构如何看待个人破产法的实施?《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该行业。
董希淼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能够缓解由于创业创新失败而导致的生活压力,鼓励人们重新创业,对银行资产质量不会有太大影响。
其理由是:第一,个人破产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存在挥霍浪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就不能允许其破产,免除其债务;第二,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对虚假申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将严格审查,驳回申请;第三,盲目申请破产将产生后果。在个人破产之后,申请人的生活受到许多限制。
总之,债务人如果真的处在破产的边缘,即使他没有破产,也无法偿还银行的债务。实行个体破产制度,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邮政储蓄所研究员娄飞鹏说,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在美国实行,欧洲国家也有。总的来说,个人破产解决的是个人资不抵债的问题,而在个人债务中,对银行的欠债较多,因此,银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作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欧洲,破产制度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在美国,个人破产对银行的影响较大。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强化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吴月超则强调,要真正做到“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个一体,重在执行。
龙光伟表示,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对个体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根据个人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加强个人破产申请前的咨询和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进个人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完善个人破产事务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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